人文与传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位评定工作,严格学位授予标准,保证学位授予质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及学校学位评定工作相关要求,结合人文与传播学院实际,设立本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院学位评定、授予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,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三条 委员会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原则,严格执行学位授予政策,严把学位授予关口,保障学位授予工作规范、有序开展。
第二章 人员组成
第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人组成,成员为单数,由学院领导、学科带头人、专业负责人、一线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及教学管理干部组成。
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席1名,副主席1名,委员7名,秘书1名(秘书不占委员名额,负责学位申请材料审核、会议筹备、学位档案整理、证书办理等日常工作)。
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,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,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成员应熟悉学位工作政策法规,坚持原则、责任心强、作风正派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七条 审议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、学位评定工作流程,贯彻执行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各项部署要求。
第八条 审核学生学位授予资格,审议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,研究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。
第九条 审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、论文答辩结果,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监督和评议,提出改进学位论文工作的建议。
第十条 负责学生学位缓授、撤销学位等事项的初步审议,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。
第十一条 开展学位授予质量分析与评估工作,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交办的其他学位管理相关工作。
第四章 议事规则
第十二条 委员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专题会议,每学期集中召开1-2次,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;会议由主席主持,主席因故不能参会时,由副主席主持。
第十三条 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,学位评定相关事项需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,表决结果当场公布。
第十四条 委员在审议涉及本人、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学位相关事项时,必须主动回避,不得参与审议和表决。
第十五条 委员会评定结果需进行公示,接受师生监督,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上报备案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人文与传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、上报学校备案后施行。
特此通知。
人文与传播学院
2026年4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