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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文与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日期: 2026-04-22      信息来源: 人文与传播学院      点击数:

人文与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学术治理体系,强化学术自治,规范学术管理,维护学术道德,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,推动学院学科建设、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等工作有序开展,依据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学校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,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。

 

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决策、咨询、审议与评议机构,独立行使学术职权,统筹负责学院各项学术事务管理。

 

第三条 委员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,恪守学术诚信,遵循学术规律,坚守学术底线,保障学术民主、学术公平,服务学院学科发展、科研创新、人才队伍建设等学术工作。

 

第二章 人员组成

 

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9人组成,成员为单数,以学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教师、学科带头人为主体,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占比不超过三分之一。

 

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1名,委员7名,秘书1名(秘书不占委员名额,承担会议组织、文件起草、学术档案管理等工作)。

 

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经学院民主推荐、党政联席会议审定产生,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成员应具备深厚的学术造诣严谨的治学态、良好的学术声誉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。

 

第三章 工作职责

 

第七条 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、学术研究规划、科研团队建设方案、人才引进学术评价标准等重大学术事项。

 

第八条 评议学院科研项目、科研成果、学术论文、著作等科研业绩,参与职称评审、岗位聘任、人才遴选等工作中的学术水平审核。

 

第九条 指导学院学术交流、学术讲座、科研创新活动开展,推动科研成果转化,培育优良学术风气。

 

第十条 受理学术争议,调解学术纠纷,调查学术不端行为,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,维护学院学术秩序。

 

第十一条 完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学院交办的其他学术相关工作。

 

第四章 议事规则

 

第十二条 委员会议事实行回避制度、民主表决制度,涉及委员本人及亲属相关学术事项时,委员需主动回避。

 

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,议事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票方式表决,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方可通过。

 

第十四条 会议定期召开,每学期至少1次,遇重大学术事务可随时召;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特殊情况由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。

 

第十五条 委员需严格遵守学术纪律和会议纪律,保守会议涉密内容,坚持客观公正、实事求是的原则参与学术评议。

 

第五章 附则

 

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人文与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 

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,如与上级及学校最新规定相悖,按上级及学校规定执行。

特此通知。

 

人文与传播学院

2026422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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