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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文与传播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
日期: 2026-04-22      信息来源: 人文与传播学院      点击数:

人文与传播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深化教育教学改革,规范教学管理,提升人才培养质量,推动学院教学事业高质量发展,依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,结合人文与传播学院实际,特设立人文与传播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,并制定本章程。

 

第二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院党政领导下,对教学工作进行研究、咨询、审议、指导和监督的专门学术机构,致力于保障教学工作科学化、规范化开展。

 

第三条 本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,立足学院学科专业特色,服务学院人才培养、专业建设、课程改革等核心教学工作。

 

第二章 人员组成

 

第四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11人组成,成员为单数,由学院学科带头人、各专业负责人、一线骨干教师、教学管理干部及校外行业专家(按需聘请)构成,其中一线专任教师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。

 

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2名,委员8名,秘书1名(秘书不占委员名额,负责日常会务、材料整理、档案归档等工作)。

 

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名,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,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、高尚的师德师风、扎实的学术功底、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议事能力。

 

第三章 工作职责

 

第七条 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、人才培养方案、课程教学大纲、教学改革实施方案等重要教学文件,为学院教学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。

 

第八条 指导学院专业认证、课程建设、教材建设、实践教学体系构建、教学团队建设等工作,参与教学成果、教学项目、教学奖项的评审与推荐。

 

第九条 监督学院教学运行、教学质量、教风学风建设情况,调研教学工作中的重点、难点问题,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。

 

第十条 组织开展教学研究、教学交流、教学研讨活动,推广先进教学理念、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经验,助力教师教学能力提升。

 

第十一条 完成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他教学指导相关工作。

 

第四章 议事规则

 

第十二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,遵循科学、公正、公开、务实的议事原则,重大事项需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。

 

第十三条 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,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,遇重大教学事项可临时召开会议;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,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会时,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。

 

第十四条 委员应按时参会,认真履行职责,积极参与议事表决;因故无法参会需提前请假,不得无故缺席、迟到、早退。

 

第五章 附则

 

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人文与传播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 

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,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有调整的,从其规定。

特此通知。

人文与传播学院

2026422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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